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销假实施细则
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销假实施细则
根据县教育局工作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行为,根据《海安县教育系统请销假实施细则》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请销假审批权限及备案
1.教育系统领导干部、教职工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凡因公因私外出学习、培训、参会、活动、病事假等,均需按照干部、教职工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2.区教管办主任需要请假的,请假3天以内或3天以上,均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由局办公室备案。
3.各校园局管干部,需要请假的,3天以内,由教管办主任批准;3天以上经教管办主任同意后,由局分管该学段的负责人批准,局相关科室备案。
4.各校园其他班子成员,需要请假的,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报教管办备案;3天以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由教管办主任批准,并报教管办备案。
5.各校园普通教职工,需要请假的,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由本单位备案;3天以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由教管办主任批准,并报教管办备案。
二、请销假程序
6.严格请假程序,请假3天以内可通过电话、短信等形式请销假,3天以上采取书面方式(请销假审批样表附后)。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口头报告,事后再补书面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,需要续假的,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,续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请假天数。严格销假程序,在请假期限内或期满销假的,由请假人根据批准权限向批准领导电话或短信报告。
由教管办组织的外出学习、培训、参会、活动等,由教管办集中办理请销假手续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7.除突发事件外,请假人要根据审批权限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,并及早安排有关工作。工作繁忙时,应顾全大局,合理安排请假时间,全力以赴做好工作。请假人请假获准后,需妥善安排好分工工作,校园主要负责人请假的,还需按班子排序指定一人临时主持工作。请假期内保持通讯畅通,确保随时联系。因工作需要,需请假人提前终止休假的,请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,请假天数以实际天数计算。
8.请假人请假事由必须真实,不得隐瞒,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以虚假事由请假的,根据批准权限,由相关领导对请假人进行诫勉谈话,同时按旷工处理。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9.教管办和各校园要做好请销假手续和台账资料的留存备查。教管办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,不定期汇总、通报执行情况。基层监督委员会要根据要求做好相关责任追究工作。
附件1: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假审批表(样表)
附件:有关假期规定
海安高新区教育管理办公室
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
附件1:
海安县教育系统请销假审批表
(区教管办主任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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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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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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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类别 |
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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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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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起止时间 |
20 年 月 日—20 年 月 日,计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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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安排 |
请假期间,请 临时主持本单位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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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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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假时间 |
已于20 年 月 日销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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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由局相关科室存档。
海安县教育系统请销假审批表
(校园局管干部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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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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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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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类别 |
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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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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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起止 时间 |
20 年 月 日—20 年 月 日,计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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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安排 |
请假期间,请 临时主持本单位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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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教管办主任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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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分管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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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假时间 |
已于20 年 月 日销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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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由局相关科室存档。
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销假审批表
(校园班子成员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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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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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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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类别 |
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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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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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起止 时间 |
20 年 月 日—20 年 月 日,计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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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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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教管办主任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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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假时间 |
已于20 年 月 日销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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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由区教管办存档。
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销假审批表
(校园普通教职工用,3天以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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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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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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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类别 |
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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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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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起止 时间 |
20 年 月 日—20 年 月 日,计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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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分管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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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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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假时间 |
已于20 年 月 日销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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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由校园存档
海安高新区教育系统请销假审批表
(校园普通教职工用,3天以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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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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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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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类别 |
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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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事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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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起止 时间 |
20 年 月 日—20 年 月 日,计 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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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主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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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(镇)教管办主任(教育助理) 审批意见 |
签字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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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假时间 |
已于20 年 月 日销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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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表由区教管办存档。
附件3:
有关假期规定
1.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(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2.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(国务院国发〔1981〕36号)
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,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。但是,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:
(一)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(二)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,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5天。
(三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4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团聚的时间,另外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3.劳总薪字[1980]29号文件相关规定
一、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。
二、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;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4.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)
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5.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
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,延长婚假十天。夫妻双方晚婚的,双方享受;一方晚婚的,一方享受。
对晚育的,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。
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,不影响工资、奖金及福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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